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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前夕,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一起“超市未按照公示内容将中奖奖券全部投放市场的不规范促销行为案”。某超市开业促销时印制了2000张抽奖券。在有奖促销活动中,这家超市将4张特等奖、5张一等奖、3张二等奖、26张三等奖、26张四等奖奖券挑出,未投入抽奖箱中,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3月14日《江海晚报》)
显然开展“有奖促销”的商家在“自作聪明”:自己印制了2000张抽奖券,却又不想“让消费者抽中大奖”,于是将4张特等奖、5张一等奖、3张二等奖、26张三等奖、26张四等奖奖券挑出来,不投放到抽奖箱里。涉事商家未按照公示内容,将中奖奖券全部投放市场的不规范促销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对于这种欺骗消费者的商家,就该用“法律的手”狠狠抽抽“商家的脸”。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家推出层出不穷的促销活动,其中“有奖销售”颇能吸引消费者。然而,种类繁多的有奖销售暗藏玄机。
从既往消费者协会以及媒体公布的此类案件以及纠纷来看,“有奖促销”的猫腻很多,具体来说有这样几种情况:其一是“藏匿奖券”。说好的多少一等奖,多少二等奖,多少三等奖,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多,而消费者也很难发现其中的端倪;其二是“以次充好”。一些商家,在消费者抽中某某奖项的时候,并非是给予现金奖励,而是给予商品奖励,而商品奖励往往会以次充好,甚至奖励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其三是“名不副实”。例如,中奖后给的奖励是“购物券”,需要购买指定的商品,需要消费一定的标准等等。
这里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宁夏市的消费者周女士,在某商场购买服装后“幸运”地抽中一等奖,遂给商家补差14666元得到一枚价格不菲的珠宝。后了解得知,所中奖珠宝价格低廉,于是投诉至12315。经执法人员调查调解,责令经营者停止有奖销售行为,并为周女士退款14,666元。
2020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实施。《暂行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且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规定的尊严,岂容商家随意践踏?
还有多少“有奖促销”在与消费者耍心眼?不能再让“有奖促销”糊弄消费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