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海南人大网全文公布《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0日。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资料图】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基本级的要求。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建设。

鼓励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内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七项要求,分别是:1.运行管理制度完备;2.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3.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4.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5.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6.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7.国家和本省其他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推动装配式建造技术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向市政基础设施拓展应用。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

鼓励城镇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太阳能光热系统,按照要求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既有建筑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基础上,安装太阳能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四项激励措施,分别是: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予以优先;引导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提供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金融等金融服务;其他激励措施。

违反《条例》,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竣工验收时,未对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或者查验不符合要求却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2年8月20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兼传真:65332384,电子邮箱:hnsrdcwh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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