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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育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抚养费又该怎么解决?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据了解,2001年,林某(男)与陈某(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2005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生育儿子林冬(化名)。林冬出生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经鉴定,林冬智力有缺陷,残疾等级为壹级。林某与陈某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年底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林冬一直跟随林某生活,由祖父母照顾。2014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每年给林某的父母2000元,2019年给付1000元作为林冬的抚养费,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为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某支付林冬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乐东法院认为,林冬系林某与陈某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林某和陈某对于林冬都具有抚养的义务。林冬随林某生活,陈某理应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陈某支付2014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林冬的生活费61000元;自2021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作为林冬的生活费,直至林冬独立生活为止。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家庭赋予双方的责任应该积极去承担,而不是回避,抚养孩子是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导致心理问题的概率要远大于正常家庭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的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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