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海南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9日至8月19日在官方网站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办法》提出,若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办法》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或者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的,由市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修缮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治理,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要求,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行政机构报告,乡镇行政机构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乡镇行政机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无力处理房屋安全隐患的,乡镇行政机构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置。

《办法》强调,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乡镇行政机构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录入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并采取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危险房屋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8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hnzjtzac@126.com

2.传真号码:0898-65336022

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编:5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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